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解决省直管单位参保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山西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6部门联合印发《省直管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直管单位长护险的参保范围、筹资缴费政策、护理服务、待遇保障、基金监管等政策措施。
参保范围方面
省直管单位长护险覆盖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医保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省直公费医疗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参保。参加居民医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可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省医保经办机构参加长护险。
筹资缴费方面
长护险与职工医保同步缴费。省直管单位长护险费率为0.3%,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率从职工医保费率中平移;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的费率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参保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所在用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护理服务方面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选择居家、社区或机构护理,享受长护险待遇。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定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依法与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护理服务人员纳入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库后才能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
待遇保障方面
失能人员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待遇标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等就业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92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重度失能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居家护理基金月支付限额分别为1310元、1360元、1410元;社区护理分别为1260元、1290元、1320元;机构护理分别为1170元、1200元、1230元。
18周岁以下跟随参保的未就业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24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45%,并根据选择的护理类型及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基金月支付限额。
为鼓励引导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实施细则》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按规定对待遇等待期进行修复。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长护险制度正在逐步推进中,还未全面建制,参保人员可在太原市享受长护险待遇,暂不具备在异地享受待遇的条件,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尚不能在居住地享受待遇。今后将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健全机制,破解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难题。
基金监管方面
《实施细则》要求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对省直管单位长护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基金使用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